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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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–4 年修業年限
32 學分最低畢業學分
70 分課程及口試及格標準
24 學分修畢後得申請學科考試
核心與專業課程
- 1.最低畢業學分為 32 學分,其中必修核心課程 6 學分。
- 2.專業課程分為「教育政策與制度」及「組織行為與領導」兩個領域。
- 3.全時研究生前二學期至少各修 9 學分;在職研究生每學期原則上至多 12 學分。
- 4.跨校選修以 6 學分為原則,須依校系規定辦理。
資格與口試程序
- 1.修畢 24 學分後,得於學期正式上課第四週申請學科考試。
- 2.【碩士班學生抵免學科考規則】
- 3.申請論文提綱須檢附【學術倫理教育修課通過證明】。
- 4.論文口試申請原則上應於 4 月底或 11 月底前提出。
修業流程
01修課
02選定指導教授
03學科考試
04論文計畫口試
05學位論文口試
06完成離校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