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
摘要呈現博士班修課、資格考試、論文發表與學位考試的重要節點。
2–7 年修業年限
36 學分最低畢業學分
70 分課程與口試及格標準
30 學分修畢後得申請資格考試
核心與專業課程
- 最低畢業學分為 36 學分,其中必修課程 9 學分、選修課程 27 學分。
- 課程分為「核心課程」及「專業課程」;專業課程包含「教育政策與制度」及「組織行為與領導」兩個領域。
- 非在職研究生每學期修習 3 至 12 學分;在職研究生每學期修習 3 至 9 學分。
- 跨校選修以 6 學分為原則,並應依校系規定辦理。
資格考試與抵免
- 修畢 30 學分(含必修 9 學分)後,得於學期正式上課後第 4 週提出資格考試申請。
- 資格考試共考三科,除必考科目外,選考科目由研究生依規定決定。
- 得以期刊論文等成果抵免資格考試科目,抵免方式依博士班抵免學科考試規則辦理。
- 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,始能進一步辦理論文計畫與學位考試程序。
學術成果與論文程序
- 申請學位考試前,至少須有第一作者之期刊論文及學術研討會論文各一篇。
- 申請論文提綱時,應一併檢附學術倫理教育修課通過證明。
- 論文計畫口試通過後,至少滿 3 個月,始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申請。
- 學位論文原則上以中文撰寫;經指導教授同意,得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撰寫,並附中、英文摘要。
博士班修業流程
01入學與修課
02選定指導教授
03完成 30 學分
04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
05論文計畫口試
06完成發表要求
07學位論文口試
08論文上傳與離校

